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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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1

【裁判要旨】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服而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实际上是将国家的司法行为纳入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时应不予受理,错误受理而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号  一审:(2011)金牛民初字第547号
 【案情】 
原告: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被告: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廉正公司)。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贡市能通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能通公司)与国投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0)自质委字第7号《鉴定委托书》委托廉正公司,对争议工程自贡市舒平工业园区中自贡华信伟业公司舒平纸箱厂平基土石方工程中的土石方量进行鉴定。2010年10月13日,廉正公司作出《自贡华信伟业公司舒平纸箱厂平基土石方工程中土石方量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报告》)。国投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服,以鉴定机构为被告,向廉正公司住所地的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1.确认廉正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无效;2.判令被告退还鉴定费25000元。 金牛区法院受理后,自贡中院遂中止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的审理。   
 【审判】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能通公司与国投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廉政公司接受自贡中院委托,对涉案工程土石方量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对该《司法鉴定报告》是否采信,应由自贡中院在能通公司与国投公司建设合同承包纠纷一案中作出处理。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国投公司的起诉。送达后,国投公司未提起上诉,裁定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能否直接起诉鉴定机构,请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一、法院委托鉴定的特点 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法院通常要借助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予以帮助,这就需要委托鉴定。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和土地、房地产评估等。根据委托的主体不同,委托鉴定分为两种:其一,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把鉴定结论作为支持其请求的证据;其二,法院委托鉴定。法院委托鉴定又叫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法院委托鉴定不同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1.委托的主体不同。前者是法院,后者是当事人。2.发生的阶段不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一般发生在诉前,法院委托鉴定只能是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判前。3.鉴定机构的选择程序不同。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由诉讼双方达成合意后在鉴定人名册中选取。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合意,则由法院随机选择鉴定机构。自行鉴定的机构则由当事人一方选定。4.鉴定资料的提供不同。委托鉴定材料的提供、收集较为规范,并经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再交鉴定机构。自行鉴定的材料由委托的当事人单方提供,未经法院组织质证、认证程序。5.证明力不同。法院委托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高于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比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规定可知,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结论不服而欲申请重新鉴定的难度不同,法院委托鉴定结论的公信力更高,申请重新鉴定的难度更大。当对同一事实的两种鉴定结论不同时,由于法院委托鉴定在程序上和法律依据上更具有正当性,法院都会采信法院委托的鉴定。  
二、对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不服,不得起诉鉴定机构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鉴定的结论不服,不得以鉴定机构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鉴定结论无效或请求鉴定机构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起诉鉴定机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民事主体之间只有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纠纷,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受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在鉴定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独立地作出鉴定结论,尽管鉴定结论被称为“证据之王”,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但是鉴定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不具备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鉴定结论是否采信,是否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均取决于审理法院,故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而单独起诉鉴定机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一切诉讼,必须具备诉讼标的。所谓诉讼标的,就是指当事人讼争的内容,也就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因此,诉讼标的,也称作“诉讼对象”。{1}在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有新、旧实体法说之分。目前,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均采用赫尔维希(Konrad Hellwig)的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加以保护的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2}诉讼标的根据诉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请求权,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形成权,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行为是一种辅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作出的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之一,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因此,证据不属于诉讼标的范围,当事人不得针对证据提起诉讼。法院对于此类起诉,立案法官应当向原告解释不属于法院受理的理由,如果原告坚持起诉,受理法院则应果断地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而浪费诉讼资源。   
三、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不服,只能向委托法院提出,由委托法院依法处理 自贡中院在审理能通公司与国投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廉政公司接受自贡中院的委托,对涉案工程土石方量进行司法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对该《司法鉴定报告》是否采信,应由自贡中院在能通公司与国投公司建设合同承包纠纷一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结合相关规定,作出是否采信、另行委托或补充鉴定的决定,其他法院无权对该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否则,如果不服鉴定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鉴定机构,确认鉴定结论的效力,将导致两个法院都对同一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不仅影响诉讼效率,而且可能造成结论的冲突。因此,当国投公司以金牛区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请求自贡中院中止审理时,自贡中院应当裁定驳回其中止请求,继续审理。 
四、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不服,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第六十六条规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仍然属于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之规定,质证时提出该证据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的问题,请求审理法院依法委托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综上,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不服而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在立案时应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受理而进入诉讼程序,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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